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用好“六尺巷工作法”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决定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用好“六尺巷工作法”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决定》已由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7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安徽、法治安徽,服务和保障“三地一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六尺巷工作法”,是指传承中华民族讲求礼让、以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学习借鉴先人化解矛盾的历史智慧,注重用调解的办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以党建领事、礼让和事、群众说事、多元解事、网格管事、群力防事为基本内容,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基本目标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
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三、用好“六尺巷工作法”,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地制宜推动本地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入挖掘其当代价值,培育崇德向善、礼让和事的社会风尚,促进优秀传统文化赋能基层社会治理。
四、用好“六尺巷工作法”,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实现形式,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支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治理问题,推动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统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加强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协同化解闭环工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礼让和谐、互助服务等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道德风尚,培育文明新风。
五、用好“六尺巷工作法”,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倡导互谅互让,将听、劝、让、和落实到调解全过程,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提升调解质效,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机衔接,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培育“法律明白人”等社会调解力量,推动矛盾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
六、用好“六尺巷工作法”,应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及时发现、化解矛盾纠纷。
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融入社区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七、用好“六尺巷工作法”,应当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形成城乡统筹、线上线下融合、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并举的防控格局。
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等活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对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等群体,落实相应的教育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措施。
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数智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治理和服务模式,加快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提升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八、加强对“六尺巷工作法”以及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作退一步想工作法”“一杯茶调解法”等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打造具有安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品牌。
宣传、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六尺巷工作法”的宣传推广,鼓励创作以“六尺巷工作法”为主题的文艺作品,营造人人知晓六尺巷故事、事事懂得礼让道理、处处彰显和谐精神的浓厚氛围。
支持开展“六尺巷工作法”理论研究和交流;将“六尺巷工作法”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用好“六尺巷工作法”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做好实施“六尺巷工作法”的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六尺巷工作法”运用相关工作。
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调查研究等方式,推动本决定贯彻执行。鼓励和引导人大代表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做好畅通社情民意、议事协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本决定自2026年10月1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