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基准价格上下浮动不超过20%
司法鉴定在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往往起到重要作用。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两部门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制定了基准价格表,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鉴定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了解到,关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我省此前曾多次发文作出明确规定。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2016年出台的《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此次发文,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新版的《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并明确收费在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原规定同时废止。新规明确,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项目按照标的额进行分段超额累进收费的部分,不得上浮。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等因素,在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未纳入《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根据我省司法鉴定项目开展情况,依规依程序调整完善我省司法鉴定项目及基准价格。
我省通知还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等相关事项。司法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两部门还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或其他约定的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或有效凭证。不能提供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记者 刘媛媛 实习生 熊思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