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并相应删去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关于自荐的规定。
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六个月”修改为“一年”。
三、删去第五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
五、在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主任”后面增加“副主任”。
六、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提出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审查程序。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具体条件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八、删去第十六条。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由村党组织或者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投票推荐,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十、删去第二十条。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应当真实可信。
“候选人履行职责的设想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日停止相关活动。”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在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将第二款中的“公告”修改为“公布”。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一款。
将第二款中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修改为“近亲属”。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修改为“县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